股东以其对公司的债权出资包括两种形式:一是股东以债权增资入股,由债权人转化为股东,为增量债转股;二是股东以债权抵消出资义务,成为存量债转股。 增量债转股: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改善公司财务结构,司法实务中也对此种债转股表示认可。 存量债转股:不会促使注册资本增加,反而会损及已有的注册资本(辉腾公司应使用的就是该种存量债转股的形式)。且《新公司法》虽明确了债权可以作价出资,但没有对债权出资形式作细化,进行了模糊化处理,对此是否准许存量债转股实务中也是还有争论。 焦点主要在于股东出资责任是否与一般民事债务相同,是否能够抵消。支持可以进行存量债转股即抵消的认为,若债权符合抵消条件,且公司尚未进入破产程序,股东债权与出资义务可以抵消。 案例1:最高院作出的(2014)民二终字第106号案中“一审判决关于股东不得以对公司的任何权利来主张抵消或减免对公司承担的出资义务,软件研究所对中科软件集团的债权与其所负债务性质不同不得予以抵消的认定,并无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 案例2:北京一中院作出的(2021)京01民初913号案中“对于张丽华主张其以对合艺公司的75万元债权抵消了对合艺公司的出资义务,法院认为股东以其对公司的债权出资主要包括两种形式:增量债转股和存量债转股。现合艺公司并未增加注册资本,故属于存量债转股的情形。存量债转股并未增加公司注册资本,而基于公司注册资本确定、维持的原则,是否允许公司股东进行存量债转股,需要从公司内部和外部两方面关系进行考量。从公司内部管理来看,公司注册资本由股东缴纳,需股东同意的意思表示(股东会决议);公司外部关系来看,存量债转股实质就是股东将自身的债权优于公司外部债权人获偿,需考量是否存在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和债权人利益的可能性。 反对观点就认为股东出资责任不同于一般民事债务,与借款债务性质不同无法抵消,或者认为抵消赋予了股东债权具有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的地位,故而不认可股东出资义务与股东借款之间的抵消效力。 综上,结合两种观点的争议焦点,认为如果在能够保证外部债权人获偿权利下,进行存量债转股是可行的。在公司已经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情形下,无论是进入了破产程序、公司债权人提起了瑕疵出资诉讼,为了保护外部债权人权益,避免股东债权优先受偿,此时应当禁止股东存量债转股。但如果公司资信状况良好,外部债权人获偿权利不会受到影响的情况下,股东债权抵消出资义务并不会侵蚀公司资本,应当是可以进行存量债转股的。
孙源律师
孙源律师: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协财务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协财税专业委员会委员、重庆九龙坡区投融资财税专业委员会主任、重庆市九龙区青年专门委员会委员,重庆九龙坡区十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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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羽律师: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经济学金融专业,并获得法学学士双学位。执业以来,服务于多家民营中小型企业,代理诉讼案件、法律顾问,并参与公司内部股权结构调整、增减资并购、法律尽调等非诉专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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