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情形下的出资责任
就《公司法》(2023修订)第八十八条关于股权转让情形下的出资责任的适用,存在不同观点。现就股权转让过程中,股东已认缴但未实缴出资,在未届出资期限的情况下股东承担补充责任及出资不实情况下,股权转让后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作如下理解:
01 法律规定
《公司法》(2023修订)第八十八条分两款对股权转让情形下的出资责任进行了规定,第一款的规定为:“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第二款的规定为“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份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 ,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02 认缴但未届期股权转让后股东的补充责任
股东出资义务是指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对公司资本的认缴出资额的义务,是股东的最基本的法律义务。它是在公司制度产生后,伴随独立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而形成的,是法律赋予股东享有有限责任制度保护的前提条件,既是股东的一项契约义务,同时更是股东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股东不仅不得自行放弃,而且接受履行的公司也不得任意变更履行或免除履行。股东必须对自己的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司法》(2023修订)第八十八条第一款针对认缴但未届期股权转让后,出资义务由转让人承担还是受让人承担,以及如果由受让人承担,转让人是否需要承担何种责任的规定。该款系为避免转让人以股权转让之名,行逃避债务之实,为此,受让人没有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情形下,转让人明确需要承担的是补充责任。就补充责任的承担存在两种情形:一是在股权只经过一次转让的情形下,是补充责任的承担人指的是认缴出资后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的股东;二是在股权经过多次转让的情形下,补充责任的承担人应包括认缴出资的股东在内的所有通过股权受让取得股权,又在出资期限届满前将股权转让出去的股东。但是因为转让人承担的是补充责任,因此多个转让人承担责任的顺序很重要,应从受让人的直接前手起承担责任。
03 出资不实股东转让股权后受让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公司法》(2023修订)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是出资不实股权转让后出资义务的承担规则。出资不实的股东违反了出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出资责任。
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转让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可以同时请求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转让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股权转让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一是转让股权存在权利瑕疵;二是权利瑕疵于转让合同成立时即已存在,且在转让时仍未消除;三是受让人在转让合同成立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权利瑕疵的存在;四是转让人与受让人无免除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特别约定。
但是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同情况:一是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设立阶段实缴出资不实的,设立时的股东相互之间对出资承担连带责任,即使转让人将该出资不实股权转让,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依然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而设立时认缴出资部分以及增资时出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此不承担连带责任;二是如果股东虽然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份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但在转让股权之前股东已经向公司承担了补足出资并赔偿损失的责任,转让股权后也不会产生本条本款所规定的连带责任。
就举证责任方面来看,本条规定虽然在责任承担方面对《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的规定没有进行实质变更,但两者在举证责任方面存在不同。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的规定以及长期司法实践,债权人主张瑕疵出资股权受让人承担责任的,需要举证证明受让人对于瑕疵出资情况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根据本条规定,股权受让人主张自己免于承担责任的,需要举证证明自己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举证责任的这一变化,可能导致实践中受让人承担责任的可能性提高。
就《公司法》(2023修订)八十八条的规定,也可以看出,《公司法》(2023修订)的实施是对过往公司法实践中的经验进行的总结,也是对现实公司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的针对性回应。在公司立法过程中,保护债权人利益,限制股东权利以维护商业社会之秩序是应有之义。
作者介绍
祝自林
祝自林律师系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中国法学会会员、九龙坡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共产党员,重庆市优秀律师、重庆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九龙坡区律师行业先进个人、优秀共产党员。
执业以来,秉着“信誉为本”、“客户至上”的执业精神,倡导“法理精神和服务创造价值”的理念,始终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社会公平正义至上、当事人合法权益至上”的执业追求,在法学专业领域不断学习,深入研究。凭借对国内经济政策、社会动向的准确把握及现行法律的深刻领会,以学者的严谨态度,专家的服务水准,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尽职尽责的法律服务。执业以来,先后代理了民商事、刑事案件近八百件,为房地产业、机械制造行业、消防工程行业、林木企业等八十余家企业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专业领域:股权架构、劳动法律、资本市场、合同纠纷、法律顾问、兼并收购、破产重整、税务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