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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投资协议应注意的风险及防范
2021-09-17
来源:
股东投资协议应注意的风险及防范
投资设立公司,除一个投资者单独设立一人公司外,大多数均是二人以上共同设立,凡是两人以上设立公司,为明确双方或者多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均应当签订书面的投资协议或者合作协议,这个协议我们把他叫做“股东协议”。鉴于股东协议对于所有在协议上签字的股东具有约束力和产生权利义务关系,所以,股东协议对于每位签字人非常重要。但是,在现实中,许多投资人往往并不重视股东协议,有些股东协议过于简单、有的协议权利义务并不清晰、有的协议内容不规范、甚至有的投资人根本就没有签订股东协议等等,从而引发大量的争议与纠纷。为了明确股东之间的权责利,避免股东之间的纠纷以及经济损失,也确保公司的健康发展,股东之间应当高度重视股东协议并就相关风险进行防范。
——作者:孙远强律师
一、股东合作设立公司或者企业,应当签订书面的合作协议
股东合作必须签订书面的协议,协议应写明合作的目的,合作各方的基本情况。由于发起人股东要对发起设立公司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一定要重视审查合作者股东的资格,包括合作股东的人品、能力、财产情况、有无对外重大债务等。
二、明确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所以,一定要明确约定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和具体金额。如果是用土地使用权及房产作为出资,出资方应当保证所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均系经过合法方式取得,并合法拥有,且可以被依法自由转让。且对非货币出资的评估应当公允,不得过于高过其价值,否则,发起人之间将承担连带补充责任。
三、明确约定出资的时间及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等问题
由于目前注册资本可以实行认缴,所以时常存在股东不按约定的时间出资的情况。所以在签订出资协议时,要明确约定出资的时间以及逾期的违约责任,且发起人股东要对其进行监督。如果是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未及时办理财产所有权转移手续的,可以在权利行使上给予一定的限制。
四、协议应明确股东之间是采取同股同股或者同股不同股
是以资定股还是同时考虑人脉资源、管理、技术、全职人员贡献等因素在公司发展中的作用而进行不同的设计。
五、股东协议应当对股东的退出通道进行明确的约定,以避免公司僵局。
协议应明确在哪些情况下股东可以请求退出,退出方式是公司回购还是大股东收购,退出时的股权价格如何计算,是按公司净资产或者公司的评估价值计算等等均应进行明确约定。
六、公司最终未能设立的责任的约定
一般情况下,公司设立均没有太大的问题,但也存在因为种种原因最终未能设立的情形,那么股东协议应当对次做出约定,原则上:在对外责任方面,公司如果设立不能,股东应对外承担连带责任;而在内部责任方面,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如何分担的问题应当进行约定,是按投资比例承担或者按照平均分担等;如果是由于股东个人的过失原因造成公司不能设立致使其他股东利益受到损害的责任应当由谁承担也需要明确。
七、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的关系
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都是公司设立时对于股东各方非常重要的两个文件,不可或缺。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但对是否必须签订股东协议没有着出硬性要求。公司章程不便规定的可以在股东协议中反映,股东协议内容既可以比公司章程简单,也可以比公司章程复杂。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但股东协议只对在协议上签字的人具有约束力。
——公司法律风控与税筹系列问题解析(六)
孙远强律师
孙远强系
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
创始人、高级合伙人、支部书记。孙远强律师从事律师工作20余年,先后办理了2000多件民商事、刑事等案件。孙远强先后被评选为:全国党员律师标兵、重庆市优秀律师、重庆最佳常年顾问律师、重庆市律师行业党委委员、九龙坡区人大代表、九龙坡区政府法律顾问、重庆仲裁员、九龙坡区总商会副会长、重庆市四川商会副会长、重庆市维护企业权益协会法律专家、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法律专家、重庆市企业联合会和重庆市民营企业协会理事等一系列荣誉和职务。孙远强致力于公司法律的研究与实践,特别是在合同风控与争议、法律顾问服务与公司治理、公司设立与股权构架、劳动风控、投融资并购、财税筹划、公司清算解散、企业家刑事风控与刑事辩护、建设工程等领域有更深入的研究。孙远强律师先后为3000多家企业开展了50多场公司法律风控讲座,先后受聘担任了六十多家政府机关、公司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
办公地址:九龙坡袁家岗中新城上城5栋14楼层
联系电话:13008337939(微信同号) 68447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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