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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融资实务中以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担任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分析

2023-07-04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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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众所周知,普通合伙人(GP)需要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以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合伙企业的GP,是否就能以其承担有限责任的特质进行风险隔离,避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呢?

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日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三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法条分析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依据《公司法》第15条,因有限合伙人仅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公司向有限合伙企业进行投资,担任有限合伙人与《公司法》第15条规定是相符合的,但因普通合伙人因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有限公司能否担任普通合伙人不能仅仅依据《公司法》15条,还需要结合其他法律规定进行进一步分析。在《合伙企业法》第2条中规定有“合伙企业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这一概念明确了法人可以作为普通合伙人的投资人,但《合伙企业法》第3条也同样对担任普通合伙人的公司范围进行了例外性的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是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这也是立法者考虑到国家性质,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

可以看出,《公司法》第15条是对公司投资的对象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同时也以“除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留有余地,再以通过《合伙企业法》第2条就公司对合伙企业的投资行为进行补充,以《合伙企业法》第3条将涉及国家利益及公共利益的主体排除在外。通过这样综合理解,即可认为除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因涉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不得担任普通合伙人外,其他公司均可以担任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则意味着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合伙企业是能够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的。

案例 1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非常经典的“蚂蚁金服股权构架案例”:蚂蚁金服全称为“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它的股东中有两家股东,一家为杭州君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29.86%,一家为杭州君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20.66%,且这两家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都是一家名为杭州云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有限公司,该公司的大股东为马云,持股为34%,牢牢把控着三分之二的决定线,换句话说,马云仍然把控着杭州云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相当于马云通过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但有限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承担自身责任,如果资不抵债,公司可以申请破产。通过设立有限公司的形式,将原本需要承担的无限责任变成有限责任,但又能以普通合伙人身份控制公司,有效的规避风险。【上述数据仅就笔者收集时的实时数据,不代表该公司目前的持股比例】

案例 2

《合伙企业法》第3条有明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国有企业担任普通合伙人的情况:

福建省国改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其控股股东为福建省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而该公司为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持有福建省国改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1%的股权,为第一大股东。福建国改基金管理了一只基金,为福建省国企改革重组投资基金(有限合伙),而福建国改基金在该合伙企业中担任普通合伙人,福建省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仅作为有限合伙人对福建省国企改革重组投资基金进行投资。

南京扬子江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扬子江基金”)为在基金业协会等级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其股东为南京扬子国资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后者的股东为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南京扬子江基金为国有全资公司。南京扬子江基金共管理3只基金,该三只基金均为有限合伙企业,而南京扬子江基金在这三只有限合伙制基金中均担任了普通合伙人。

结语

从以上案例以及在实务中可以看出,国有全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在实践中担任GP的合伙企业不仅可以进行工商设立登记,还可以在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而国有独资企业为避免其本身担任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会通过以其控股子公司或全资间接持股的公司担任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间接实现对合伙企业的投资和管理,说明在当前的实务操作中已经突破了《合伙企业法》中国有企业不能担任普通合伙人的规定;以及有限公司担任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通过有限公司的责任特质来规避连带风险,也是在实务中时常运用的。


2.png  孙源律师    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孙源律师具有多年公司法律研究与实践的经验,专注于公司法律领域的研究与服务、擅长公司治理、股权投融资并购重组、商事争议解决,劳动人事争议及风控等诉讼及非诉领域服务。曾先后为区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团企业及各类中大型民营企业担任法律顾问、代理诉讼案件,并参与和负责重大资产收购、股权并购法律尽职调查、外商投资、重组减资、征地拆迁等重大的专项非诉法律服务。

孙源律师主要业务领域:公司与并购、投融资与财税筹划、劳动与人力资源、争议解决。


3.png  邹羽律师   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邹羽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经济学金融专业,并获得法学学士双学位。服务于多家民营中小型企业,代理诉讼案件、法律顾问,并参与公司内部股权结构调整、增减资并购、法律尽调等非诉专项项目。主要从事于公司内部结构调整、财税筹划、合同纠纷解决、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处理。

邹羽律师主要业务领域公司法、股权架构投融资、交通事故处理、财税筹划等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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