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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之“必须关注的细节”

2024-07-09来源:本站

合同订立之“必须关注的细节”

合同订立的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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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重庆某甲置业管理公司与自然人乙就甲所属的A门面租赁事宜达成一致,签订合同时,因乙不在重庆,甲置业公司将其盖章的租赁合同邮寄给了乙,乙“签订”后回寄了一份给甲,后双方发生争议,甲起诉解除合同、要求支付租金、违约金等,乙抗辩合同并非本人签订,公司核实后也并非乙本人签订。因合同非乙本人签订,甲公司的违约金等请求被驳。


案例二

    甲公司与乙公司就位于重庆A区的某工程合作达成一致,甲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将电力工程部分分包给乙,双方认为金额较小,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乙进行了施工;同时,甲还将该工程某部分改造交于乙施工,甲方工作人员将施工合同发送给乙法定代表人,双方微信进行确认后,甲随即支付了合同约定的40%的预付款,双方未就合同签字盖章。后甲乙发生争议,甲方起诉乙方退还支付的40%的预付款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等;同时,乙方也起诉甲方支付电力部分施工款项,因未签订书面合同,乙方起诉面临无法主张违约金等风险。


案例反映的问题与经验总结

问题

    1. 合同没有当面签订,拿到签订的合同之后也未与签订本人核实签字或按印情况,或者并未保留与对方沟通、确认合同的沟通记录与文字资料,致使陷入不利局面。

    2. 交易应当通过有形的形式,最重要的形式即为合同。案例二中乙方忽略了此问题,其也未注意到,甲方支付预付款都要求签订合同,而其主要施工的工程因为不存在预付款等,可能对于甲方来说不签订合同更有优势等,故甲方并未要求签订,乙方应当要求签订后才能施工,否则施工的价格、标准、范围等将无法确认,致使其主张权益存在一定风险。


经验总结

    1. 合同必须面签,特殊情况无法面签应当通过远程视频或录制视频等形式确认系本人所签订,并经事后确认。此外,除合同之外,公司经营中其他的文件,如授权委托书、对账单、验收文件等,如非面签,应在拿到书面资料后,与合作对方进行确认签订人员或盖章是否为合作对象的人员或印章,并保留相关聊天记录或通话记录,以备不时之需。

    2.当双方交易确需提前,而无法按照先订立合同再进行施工或交易的通常模式进行时,应与对方确认的合同内容:主体、标的物、价格、数量、期限、质量要求等并保留相关书面记录。同时,还应保证签字人员有权代表公司,最好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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