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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之“扫描、传真、拍照合同的效力”

2024-07-10来源:本站

  01 写在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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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短文分享了“合同订立之必须关注的细节”(主要强调合同应面签问题),有朋友提出了“合同通过传真或者扫描的方式”对双方是否有效?

另外,本人在服务顾问单位期间,经常也遇以下问题:

1.本协议传真件或扫描件具有同样效力;

2.协议甲方盖章后通过XXX邮箱发送给乙方,乙方盖章后回传;

3.本协议甲乙双方盖章后,通过微信拍照进行确认,双方按此履行。

随着科技的发展,加上对于效率的追求,很多市场主体采取上述方式订立合同,同样他们也对这种区别于传统面签的订立方式,存有上述疑问。

上述问题,站在合同相关法律的层面,提炼出来对应的便是“通过扫描、传真、拍照的方式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

为解决各位的疑问,就前述问题,分析如下,仅供参考。


  02 案例观点  


案例一:

(2023)粤01民终22739号

裁判要旨:关于合同成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虽然跃某公司与万某公司之间的第一份销售合同,万某公司未盖章,第二份销售合同甲方处加盖万某公司合同专用章,与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双方授权代表签名盖章传真确认后即产生法律效应”不一致,但跃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万某与万某公司唐某坤的微信聊天记录反映了双方对合同协商和签订的过程,且跃某公司实际向万某公司发货,双方也进行了结算,合同已经得到实际履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双方合同已成立并生效。万某公司、唐某坤以合同不成立、未生效为由抗辩主张不承责,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

(2022)京0116民初6891号

(2023)京03民终6910号

裁判要旨:关于合同成立。....对此,一审法院认为,结合巨力公司提交的聊天记录具体内容、欣铭意合公司向巨力公司转账的事实,以及巨力公司派车和人员到涉案工地等行为,一审法院可以认定,巨力公司与欣铭意合公司就租用吊车进行了磋商,并达成了签订租赁合同的意向。合同成立是合同订立的完结,合同订立是指缔约人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状态,是缔约各方自接触、洽商直至达成合意的过程,包括要约邀请、要约、反要约等过程,合同订立后,以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须有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合同才能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巨力公司提供的聊天记录中的内容,应当认定为是双方就合同条款进行的磋商,是订立合同的过程,且根据合同中生效条款的约定,合同在签字盖章后生效。虽然合同中约定了传真或扫描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巨力公司并未向一审法院提交有欣铭意合公司签字盖章的传真或扫描件。此外,虽然合同约定双方工作人员之间关于合同项下业务洽谈、工作联系、合同履行安排等通过计算机电子数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QQ、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往来的信息均具有法律效力,但并不能就此依据巨力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确认双方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此外,结合巨力公司向欣铭意合公司邮寄合同的行为,也能够说明,合同成立需经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而欣铭意合公司在收到合同后并未签字盖章,也未将合同寄回巨力公司,应当认定欣铭意合公司尚未对巨力公司的要约行为进行承诺,故双方之间的合同并未成立。


  03 律师拙见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来看,合同的成立在于双方合意的形成,对于合同条款的一致确认,确认的方式有明确的书面表达形式,例如微信、电话、短信、邮箱、传真等书面沟通,也有以行为的方式即实际履行合同的方式进行确认。

所以,法律不禁止市场主体采用传真、扫描、拍照等方式订立合同,但是采取前述方式订立合同,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核实对接人是否有权代表公司,是否有权对合同内容进行确认,保留身份证件;

2.订立合同时采用传真、扫描或拍照方式,事后应通过邮寄方式进行盖章确认;

3.事后无法盖章确认的,最好将己方盖章的文件传送对方法定代表人或股东、高管等,确认按此履行

4.做好合同的管理工作:己方对接人员与对方对接人员的微信、电话、邮箱等详细沟通记录的保存,交付、对账、变更、结算等资料的管理,应做到一个项目一个档案;

5.无争议时,相关文件的或函件的发送,让对方确认,做好补漏工作。

拙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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