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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讯简析||新《公司法》下,公司决议无效的几种情况

2025-01-13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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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决议作为民事法律行为,亦是公司自主经营权之体现。但为了防止公司自主经营权侵害到社会公益、债权人及中小股东之权益,新《公司法》对该自主经营权下的民事法律行为进行了限制。新《公司法》对公司决议效力瑕疵采用了“三分法”,即无效、可撤销和不成立。


  1    无效的决议

      新《公司法》无效决议的规定,立足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和公共利益,越过了公司自治及股东个体权利处分的范畴。以此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可见,公司决议无效,仅为决议内容瑕疵中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如果决议内容仅违反了公司章程或者决议程序有瑕疵,即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则仅为可撤销之决议。

      如果出现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时,可依以下方法进行救济:无效决议又体现在自始无效,相关权利主体在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下,当以确认之诉,提起确认决议无效。而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一旦被人民法院确认为无效的,则自始无效。理论上,任何人只要存在诉讼利益,都可以提起决议无效之诉。但现实中,往往由股东、董事、监事等利益相关请求确认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在此情况下,一般列公司为被告。而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


  2   撤销的决议

      可撤销的决议往往是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故此,新《公司法》列举的可撤销理由为“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情况。可撤销的公司决议,相对于决议无效,更侧重于保护股东的个体权利,并进而由股东决定是否行使撤销权。

      公司会议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情形一般包括:1、召集权人召集权存在瑕疵;2、召集通知程序存在瑕疵。

      公司决议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情形一般包括:1、无表决权人参与相关决议的表决;2、会议的主持人无主持权;3、表决事项存在瑕疵。如决议表决的事项超过了通知所载明的提案和议程;4、表决权计算错误。

      如存在可撤销的程序瑕疵,但法律亦规定了可以补正的情况。即同时具备“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轻微瑕疵”和“未产生实质影响”三要件的公司决议仍可维持其决议效力。

      考虑到目前我国公司治理的大背景是小股东权利保护不足,大股东容易利用其控制地位侵犯小股东的权利。可撤销的公司决议,明确为股东有权提起撤销公司决议,而该股东亦仅限于起诉时有股东资格,不问是否参会、不问有无表决权,甚至未出席会议或者同意该决议的股东均可以提起撤销公司决议之诉。

      但鉴于公司决议系团体行为,如果决议效力长期不能确定,建于其上的法律关系也不稳定,故而对该撤销权的行为也进行了限制,即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的起诉期间为原则,对于没有参加会议的股东规定了特殊的期间起算点,即“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议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的除斥期间。同时,还规定了行使撤销权的最长期限限制为“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在公司决议未被撤销之前,决议当然有效。


  3    不成立的决议

      公司决议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其欠缺成立要件时,该行为不成立。不成立的决议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决议不存在:1、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的决议,虚构决议;2、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二是未形成有效决议:1、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2、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和决议无效、决议可撤销相比较,法律行为成立与否是事实判断问题,法律行为的效力是法律价值判断问题。如果一项决议缺乏基本的成立要件,自无所谓效力评价的问题。也无所谓是否有效的问题。可撤销决议的程序瑕疵严重程度相比而言要弱于不成立的决议。决议不成立也不受除斥期间的限制。

      公司决议的无效、可撤销和不成立是法律对于公司自主经营权的限制,按“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除法律的限制规定之外,公司决议当然有效。


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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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祝自林  

      祝自林律师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中国法学会会员、九龙坡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共产党员,重庆市优秀律师、重庆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九龙坡区律师行业先进个人、优秀共产党员。

      执业以来,秉着“信誉为本”、“客户至上”的执业精神,倡导“法理精神和服务创造价值”的理念,始终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社会公平正义至上、当事人合法权益至上”的执业追求,在法学专业领域不断学习,深入研究。凭借对国内经济政策、社会动向的准确把握及现行法律的深刻领会,以学者的严谨态度,专家的服务水准,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尽职尽责的法律服务。执业以来,先后代理了民商事、刑事案件近八百件,为房地产业、机械制造行业、消防工程行业、林木企业等八十余家企业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专业领域:股权架构、劳动法律、资本市场、合同纠纷、法律顾问、兼并收购、破产重整、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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